一、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
2018年1月1日起,除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参保对象,不受户籍限制。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能重复享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
城镇地区居民由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农村地区居民由所在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可随父母在我县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
三、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收标准的文件规定:宜昌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80元。凡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四、特殊人群个人缴费政府资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六类人员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
农村地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镇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给予定额资助,政府资助标准每人80元,个人缴纳100元。
以上特殊人群分别由县民政、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卫计、县扶贫办等部门核定人员身份并提供人员信息。
五、普通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可任意选择一家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做为自己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100元以上900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单日支付限额20元。
六、住院报销
门槛费: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门槛费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减半。
报销比例: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内的甲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乙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0%。
封顶线: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2万元。
七、住院分娩及意外伤害报销
参保居民正常分娩或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意外伤害单次住院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八、分级诊疗制度及住院转诊
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参保居民未按分级诊疗要求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按普通住院报销比例的50%支付(即减半报销)。在本市统筹区域外,参保居民未按分级诊疗要求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办理转诊手续或突发疾病在本市统筹区域外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10%后,其余部分按照本地三级医疗机构报销规定支付。
九、大病保险报销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和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特殊人群的起付线及报销比例以市级相关文件为准。
十、以下五种情况城乡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5.其它不应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
十一、社保局政策咨询电话
待遇政策咨询电话:0717-2881288、2881011
参保缴费咨询电话:0717-2881717、2884750
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6日